根据您提供的搜索条目,检索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(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),来源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,内容一致、权威可信。与"隐匿财产、撤销权与时效"主题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文如下:

⏰ 时效类条文(本文主题最关键)

  • 第八十四条: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。这是"赢了离婚却追不回钱"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——发现隐匿行为后三年内必须起诉。
  • 第十九条: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"一年",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。说明解释中明确区分了"除斥期间"(不可中止中断)与普通诉讼时效。

💰 财产分割与救济类条文

  • 第八十三条:离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。
  • 第七十条: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、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;审理后未发现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依法驳回诉讼请求。
  • 第二十八条: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但擅自处分共同房屋造成损失的,离婚时可请求赔偿。这一条正是"追不回财产只能折价索赔"的规范基础。

📦 共同财产范围类条文

  • 第二十五条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、基本养老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、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,均属夫妻共同财产(隐匿行为常发生在这几类财产上)。
  • 第二十六条: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结论:这两条搜索结果可直接作为文章中引用法条原文的出处,尤其第八十四条(三年诉讼时效、自发现之日起算)和第二十八条(善意第三人取得与损失赔偿),能够支撑"撤销权/时效期限"这一深写节点的论述,且均有官方来源可供读者核实。